释义

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内心驱动。动机,既可能是责任要素,也可能不是责任要素,但不是责任要素的动机,可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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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责任能力,是决定刑事法律是否可以谴责、非难行为人的事实状态;其中包括决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不法行为的控制能力和行为人能否意识到其不法行为性质的认识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影响责任能力。有责任能力者,可对其非难;无责任能力者,不得对其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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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代理人依据法律取得代理权的,是法定代理;依法律行为取得代理权的,是意定代理。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释义

短缩的二行为犯,是指虽然行为人在实施前一不法行为时已经具有实施第二个行为的目的,但还需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该目的的目的犯。短缩的二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的目的实施前一不法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释义

目的,是指行为人意欲通过不法行为而到达的内心期望,目的不等同于故意的意志因素,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两者可能重合。

目的犯,是根据刑事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基于不成文的责任要素的要求构成犯罪所必须具有特定目的的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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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期待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事实取得某种权利的法律资格,如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资格被法律权利化,受法律保护。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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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机爆炸?“我”的请求权基础何在? | 案例简报

摘要:作者在阅读《法律思维与案例研习》一书中请求权与抗辩、抗辩权一节中,发现王泽鉴先生采用对话体方式既颇有乐趣,又能展现“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思考。作者又听闻媒体报告“某男子购买品牌耳机后因其爆炸而受有损失”^1。故,作者依媒体报道内容虚设一案^2,并作成如下对话:

关键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撤销权;合同解除;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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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行为契约 | 民法案例

前言:请求权基础的民法思维方法是法律人基本的能力,而分解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则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能力。因此,特摘王泽鉴老师《法律思维与案例研习》(2019年4月版)一书中的案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写成书面报告,期以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

关键词:好意施惠行为 效果意思 损害赔偿 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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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去罪化”台湾地区司法院裁决“通奸罪”违宪 | 案例简报

关键词:通奸行为 比例性原则 个人隐私 刑法谦抑性

引言

  通奸,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该行为一般来说有违道德,为社会所不容。但是,世界各国在法律上对待通奸行为的态度却不尽相同,有仅将其视为不道德行为的,如欧洲个别国家;有将其列为犯罪的,如西亚国家;亦有将其列为犯罪后,基于其他理由而废除的,如日本(1947年废除)、韩国(2015年废除)。

  通奸行为去罪化,历来存有争议,其所争理由均未脱逃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范畴。近日(2020年5月29日),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就“通奸罪及撤回告诉之效力案”做出第791号解释(司法院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布“台湾刑法”第23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之规定违宪,立即失效。至此,台湾地区废除了实施90余年的“通奸、相奸罪”。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 告诉乃论之罪, 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239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案例简述

  释宪案件争议有二:一为“刑法中通奸罪”有违宪法;二为“刑事诉讼法”对通奸罪撤回告诉效力规定有违两性平等。大法官称①法律为约束配偶双方履行互负之婚姻忠诚义务,为维护婚姻制度及个别婚姻之存续而设定一定制度自属正当,但是其约束行为应当遵循比例性原则。因性自主权,亦即个人得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之性行为自由,与人性尊严密切相关,故法律约束性自主权应受较严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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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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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 专业笔记

  基尔希曼那句“立法者修改三个字,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成为了确认和否定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直击法学尤其是法教义学通点。无论法学如何辩驳,其都无法摆脱“法学到底是科学吗”以及“作为科学的法学到底价值何在”两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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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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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系平衡所有权人与交易安全之产物,此保护以一定权利外观为基础,借以保护受让人的信赖利益,是故不具有权利外观的债权自然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同样行为能力之瑕疵旨在保护行为能力瑕疵人之利益,优于交易安全;代理权之欠缺存在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足以维护受让人信赖利益,故二者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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