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 专业笔记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 专业笔记

  基尔希曼那句“立法者修改三个字,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成为了确认和否定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直击法学尤其是法教义学通点。无论法学如何辩驳,其都无法摆脱“法学到底是科学吗”以及“作为科学的法学到底价值何在”两大难题。

   法学不同于其他自然科学,无论是在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中存有那么的不确定因素。历史上从来没有一门学科像法学一样饱受争议。难道我们能苛责从事法学工作的人?显然是不能,因为千百年无数富有智慧的人投身到法学的工作中来。但即便如此,法学并未获得十足的进步,甚至法学就连它的研究对象“法”都还没有搞清楚呢。法学是无价值的吗?从科学的一般定义出来,将法学领域的发展与成就与之相对照并找到其中的差别。这样的方法,自然是可以证明法学的无价值。但这种方法本身有着极高的难度。故作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将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与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如果法学的研究同其他学科研究一样,那法学的无价值这一命题自然是不成立的。
  首先,是法学研究对象固有而其他学科不具有的因素:自然法的可变性。不同于其他学科中的科学法则,法学所研究的自然法,它随着时间、随着经济的发展早就不同于以前。在变化面前,这使法学研究成为了空话。法学这个科学永远在不断发展中,永远追不上现实。这就让法学本身成为了法律向前发展的羁绊。法学无法像其他学科一样,对任何一个新事物不带一丝先入之见地 深入研究,从而得出由事物本身所推演出的新的概念和法则。相反地是,当代制度被塞进了过去的框架里,活人活在死人的统治之中。正因为如此,整个法律之间自始至终都存在者矛盾与冲突,贯穿着僵化的形式与变动现实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对立。
  其次,我们发现法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另一特征:法律不单是一种认识,还是一种感受。其他自然科学是和睦地,所有的研究者对只是寻找同一个真理,而法学不同。法学的研究无一例外地掺杂了情感、掺杂了先入为主的偏见。任何法学家们都被精准地划分到某一派系之中,为了所谓的“真理”实际上只是了自己的虚荣而争吵着。这让法学成为了一种偶然,一种冀希望于偶然的正义。尽管随着时间的流逝,人重新冷静了下来,但一切都太晚了。
  再次,法学研究对象还有另一个特征,即实在法的制定。这是一种存在与认识的混合体,他的破坏力要比上面所说特征的破坏力大得多,他可以轻易地毁掉法学、毁掉法律。其他学科中虽然也存在错误的法则,但其错误不会影响对学科研究对象本身。而实在法不同,因为它无论是对还是错都成为了研究对象本身(这正是因为由权威性作为它的后盾),因此,法学不得不放弃真理而屈从于实在法。
  除此之外,实在法给自然法、给法学带来的损害也是众所周知的。①实在法是充满矛盾的。实在法的制定有一部分会受制于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但有相当一部分是产生于科学萌芽阶段的,甚至有一部分根本就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这样做的必然后果是实在法中充斥着谬误,甚至连谬误本身也相互冲突。即便实在法的内容本身是正确的,它也难免存在着形式上、表述上的缺陷,从而造成漏洞、矛盾。实在法中当然存在好的一部分,但这一部分是没有法学的事的,法学就只好也只能关注谬误。法学因此陷入了无休止的解释之中。它围绕着实在法的漏洞、歧义、矛盾不断的解释,这样又造成更多需要解释的解释。人们的学识和理解力不是被用在自然法以及自然法提出的要求上,而是被用在清除实在法通过其抽象规则强加给自然法的东西。所有的睿智与博学都只要在纠正法典的不完善上,而不是追求那么自然的、永恒的、绝对的的东西,也不会像像其他科学一样具有持久的、无限的利用价值。这还不是法学唯一的烦恼。②实在法的内容都是一种彻底的专断的立法选择,其不包含任何客观依据,仅仅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应该是如此。实在法还是统治的武器。就这样足以看出实在法让自然法陷入了窘境,那么法学的境地就更糟了。(作者认为:法学的研究对向本应具有永恒性、绝对性,法学的终极目的无法是寻找到自然法的真实法则)③实在法是抽象的,因为它必须保持简洁,而现实生活的多资多彩就这样被简洁抹杀了,于是实在法成为了抽象公正及 自由裁量的混合体。缺少了认识和感受的因素,法学的一切都成为了专断,法学面对现实中个性的 生活时也必须采取蔑视的态度。法学少了自然的根基,这让法学十分容易走向诡辩、空想的邪路。④实在法是僵化的,而自然法是不断发展的。实在法僵化的形式已经侵入到法学了,这样使法学遭受了更具有摧毁的破坏。
  最后还有立法的摇摆不定。它把法学彻底毁灭了,它将涉及法律争议的诉讼降格成一个简单的工作程式和投机取巧,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正义。法律成为了一种赌博,而不在具有确定性。更耻辱的是,法学中间出现了调解,它和稀泥式地处理了人们需要处理的争议。就此种种,也就不能怪优士丁尼要禁止人们对其法典进行释义了。因为法学搞出了一种法律,一种民众不再认识的法律,一种不再存在于民众心中的法律。这也就不能怪为什么会有这么没有专业法官的仲裁、法庭、陪审了。因为民众已经对法学厌倦了。因为即便没有博大精深的法学的参与,人民也能通过自由心证得出符合民众心目中的正义。与其他学科给人们创造的辉煌成就相比,法学只是创造了僵化的程式。它不但没有解决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问题,而且还带来无尽的争议,甚至法学所要做的完全与时代的要求背道而驰。当现实需要法学根据实际情况设计适当的制度时,法学却没了踪影,法学在这时是无能的。法学不仅完不成构建伟大大厦的任务,而且只会在他人完成任务后进行粉饰,让人连那建筑本身也看不清了。于是,有人指摘这是完全是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问题。
  法学混入了自然法、实在法与人的情感后,真的再也无法、也不可能完成科学的任务?再也无法提供可利用的价值?尽管作者破而未立,但文章还是给了法学一当头一棒。它让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法学的目标与目的。或许法学的确在不断地制造了更多需要解释的麻烦,但它的目的决不是为了抹杀自然法,而只是要试图在实在法间构筑一个理想之地,以便自然法能永栖于此。
  正如,哈特先生或言,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学科像法学一样:就连它的研究对象本身——“法”都要争论不休。“法”是什么?这一命题从来没有答案,过去没有,未来也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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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 | 专业笔记

文章作者:Socratic"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 16:09:30

最后更新:2020年06月13日 - 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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