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向自己作出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除代理人为履行债务或者经本人同意或追认外,法律禁止自己代理,但是法定代理人向被代理人作出的、使被代理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不在此限。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立法例
日本民法^1
第108条(自己契约及双方代理)
在同一法律行为中,不能担当其相对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双方的代理。但就债务的履行或事前得到本人的许诺的行为,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2
第181条 与自己实施的行为
以代理人不另行得到许可为限,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以自己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但是该法律行为专为履行债务而存在的除外。
台湾地区民法
第106条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爲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爲,亦不得既爲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爲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爲。但是其法律行爲,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