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 | 民法概念

释义

孳息,乃物之收益。天然孳息,即果实、动物等产物或依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出产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天然孳息,而是物之成分。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而得之收益,如利息、租金等。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立法例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1

§ 99 Früchte[孳息]

(1) Früchte einer Sache sind die Erzeugnisse der Sache und die sonstige Ausbeute, welche aus der Sache ihrer Bestimmung gemäß gewonnen wird.[某物的孳息,是指该物的出产物和按照该物的用途而从该物中取得的其他收获物。]

(2) Früchte eines Rechts sind die Erträge, welche das Recht seiner Bestimmung gemäß gewährt, insbesondere bei einem Recht auf Gewinnung von Bodenbestandteilen die gewonnenen Bestandteile.「某项权利的孳息,是指该项权利按照其用途而产生的收益,特别是在旨在取得土地成分的某项权利的情形下,是指所取得的成分。」

(3) Früchte sind auch die Erträge, welche eine Sache oder ein Recht vermöge eines Rechtsverhältnisses gewährt.[某物或某项权利因某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也是孳息。]

§ 100 Nutzungen「用益」

Nutzungen sind die Früchte einer Sache oder eines Rechts sowie die Vorteile, welche der Gebrauch der Sache oder des Rechts gewährt.「用益是指某物或某项权利的孳息以及该物或该项权利的使用所带来的利益。」

§ 101 Verteilung der Früchte「孳息的分配」

Ist jemand berechtigt, die Früchte einer Sache oder eines Rechts bis zu einer bestimmten Zeit oder von einer bestimmten Zeit an zu beziehen, so gebühren ihm, sofern nicht ein anderes bestimmt ist:「某人有权到某一特定时间为止或自某一特定时间起收取某物或某项权利的孳息,以不另有规定为限,下列孳息属于该权利人:」

1.die in § 99 Abs. 1 bezeichneten Erzeugnisse und Bestandteile, auch wenn er sie als Früchte eines Rechts zu beziehen hat, insoweit, als sie während der Dauer der Berechtigung von der Sache getrennt werden,「第99条第1款所称出产物和成分,即便该权利人必须将它们作为某项权利和孳息收取亦然,但以它们在该权利人享有权利期间被从原物分离出来为限;」

2.andere Früchte insoweit, als sie während der Dauer der Berechtigung fällig werden; bestehen jedoch die Früchte in der Vergütung für die Überlassung des Gebrauchs oder des Fruchtgenusses, in Zinsen, Gewinnanteilen oder anderen regelmäßig wiederkehrenden Erträgen, so gebührt dem Berechtigten ein der Dauer seiner Berechtigung entsprechender Teil.[其他孳息,以它们在该权利人享有权利期间到期为限;但孳息系交付使用或享用的报酬,或系利息、红利或其他定期的收益的,与其享有权利期间相当的部分属于该权利人。]

§ 102 Ersatz der Gewinnungskosten「收取孳息的费用的偿还」

Wer zur Herausgabe von Früchten verpflichtet ist, kann Ersatz der auf die Gewinnung der Früchte verwendeten Kosten insoweit verlangen, als sie einer ordnungsmäßigen Wirtschaft entsprechen und den Wert der Früchte nicht übersteigen.「有义务交出孳息的人,可以在为收取孳息而支出的费用符合适当的经营,且不超过孳息的限度内,请求偿还为收取孳息而支出的费用。」

Swiss Civil Code

II. Natural fruits

Art. 643

^1^The owner of an object also has ownership of its natural fruits.「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之天然孳息亦享有所有权。」

^2^Natural fruits are the periodic produce and revenues customarily derived from an object used according to its purpose.「物之周期性出产物或依习惯所允许的物之用途而收货的产物。」

^3^Prior to separation, the natural fruits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object.「与原物分离前,“天然孳息”是原物的组成部分。」

1.Rights of the usufructuary「用益权人的权利」

b. Natural fruits「天然孳息」

Art. 756

^1^Natural fruits belong to the usufructuary if they have ripened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usufruct.「用益期间内所收取的天然孳息,归属于用益权人。」

^2^The person who has cultivated the land is entitled to claim equitable compensation for his or her costs from the person who receives the ripe fruits, whereby this compensation should not exceed their value.「耕种土地之人,对其耕种费用,有权向取得天然孳息的人请求合理赔偿,但是不能超过天然孳息的价值。」

^3^Constituent parts of the usufruct other than fruits or produce belong to the owner.「物之组成部分,既不是果实,也不是出产物,仍归属于物之所有权人。」

日本民法

第八十八条(天然果実及び法定果実)「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1 物の用法に従い収取する産出物を天然果実とする。「1 依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是天然孳息」

2物の使用の対価として受けるべき金銭その他の物を法定果実とする。「2 作为物之使用的对价,因而收取的金钱及其他物,是法定孳息。」

第八十九条(果実の帰属)「孳息的归属」

1 天然果実は、その元物から分離する時に、これを収取する権利を有する者に帰属する。「天然孳息与原物分离时,归属于有收取孳息权利之人。」

2 法定果実は、これを収取する権利の存続期間に応じて、日割計算によりこれを取得する。「2 法定孳息,根据收取孳息权利的存续期间,按日计算取得。」

台湾地区民法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第 239 條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
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 328 條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第 461 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但其請求額不得超過孳息之價額。

第 541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第 599 條

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將該物之孳息,一併返還。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第 863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第 864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第 889 條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890 條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第 954 條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第 958 條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澳门民法典

第二百零四條(孳息)

一、物之孳息係指物在不影響其本質下而定期產生之一切。

二、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係指由物直接產生者;法定孳息係指物因法律關係而生之定期金或其他收益。

三、動物集合物之孳息係指幼畜、皮毛及來自動物之一切收益;其中幼畜係以非用作替代集合物內因任何原因而缺少之動物為限,而從動物而產生之一切收益,即使為偶然產生者,亦屬動物集合物之孳息。

第二百零五條(孳息之分配)

一、自某時間起或至某時間止對天然孳息擁有權利之人,有權取得於其權利存續期內出產之孳息。

二、法定孳息之分配,按權利存續期之比例為之。

第二百零六條(收取未成熟之孳息)

收取未成熟之天然孳息之人,如其權利在平常收穫季節前消滅,則有義務返還有關孳息。

第二百零七條(孳息之返還)

一、法律規定某人必須將已出產之孳息返還時,該人有權獲賠償耕作費、種子費及原料費,以及其他在生產及收穫方面之負擔,但以該等費用及負擔不超過有關孳息之價值為限。

二、如屬待收之孳息,則有義務將原物交付之人無權要求任何損害賠償,但屬法律規定之特別情況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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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Socratic"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5日 - 13:54:58

最后更新:2021年03月15日 - 18: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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