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典》第8条至第11条 | 立法理由

第一节 自然人

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五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1929年5月23日訂定)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1982年1月04日修正)

立法理由

​ 謹按失蹤云者,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分明之謂也。死亡宣告者,謂由法院以裁判宣告,看做為死亡也。凡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於生死相關者甚大,故人之生死既不分明,則某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亦瀕於不確定之情形,非第有害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害及公益,故對於生死不分明之人,經過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種死亡宣告制度,是又對於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之例外也。失蹤人得為死亡之宣告,其應經過若干年限,須視失蹤人之年齡或遭遇而有所區別,在普通人之失蹤,應自失蹤日起,經過十年,宣告死亡。若失蹤人之年齡,已滿七十歲者,應自失蹤日起,經過五年,即得為死亡之宣告。若其失蹤之原因,係遭遇特別災難,如水火兵疫之類,則自失蹤日起,經過三年,即得為死亡之宣告。於此有須注意者,即此種種年限,均須扣足計算,(參照本法第五章)而其失蹤日期之起算尤須自最後接到音信之日起算。否則其人既有音信,即不能謂之生死不明,亦即不能為死亡宣告之聲請也。 (1929年5月23日訂定)

​ 一 目前交通發達,通訊方便,原定失蹤期間,似嫌過長,宜將一般人、老年人及遭遇特別災難人三種失蹤期間,分別比例縮短為七年、三年、一年。又為顧及公益上需要,倘利害關係人不聲請為死亡宣告或無利害關係人時,宜許檢察官亦得聲請, 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之 ( 參考日本民法第三十條、德國失蹤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韓國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
​ 二 因現代醫藥衛生之進步,國人壽命已普遍增長,即就臺灣而言,民國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間,男子平均壽長為四一.一歲,女子壽長為四五.七歲。至六十五年男子平均壽長六八.九歲,女子為七三.七二歲 (臺灣省政府統計資料) ,足見在此四十年間,男女平均壽命已增加長二十六歲以上,故老年人之失蹤年齡似應相對提高,爰將本條第二項失蹤七十歲以上者改為八十歲以上,並將七十歲以上至未滿八十歲者列入一般失蹤人範圍。
​ 三 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者,將原規定得於失蹤滿三年後,改為得於特別災難終滿一年後,為死亡宣告,較為合理 (參考德國失蹤法第四條第一項) 。 (1982年1月04日修正)

第9條

​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 謹按受死亡之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日,即推定其為業已死亡。即從是時起,失蹤人所有財產上及親屬上之法律關係,視與死亡者同,否則失蹤人之法律關係,仍不確定也。然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以無反證者為限,即為推定其死亡之時。

第10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1929年5月23日訂定)

​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2015年06 月 10 日修正)

立法理由

​ 謹按失蹤人之生死及遇危難,可推為死亡人之生死不明時,必須經過第八條所定之年限,方得宣告死亡。則在年限未滿,未受死亡宣告時,失蹤人所有之財產,不能不設定管理方法。本條規定此種財產管理之方法,準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蓋為維持公益計也。(1929年5月23日訂定)

​ 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且非訟事件法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配合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已無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規定,爰將原條文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2015年06 月 10 日修正)

第11條

​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立法理由

​ 謹按特別災難之發生,如臨於戰地、船舶沈沒、或其他遭遇可為死亡原因之危難,而有二人以上同時失蹤者,則其死亡之孰先孰後,應依其證明者而定。若不能證明其先後時,則推定其為同時死亡。蓋二人既係同時遇難,復不能別有證明,自應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故設本條以明其旨。

References

  公發布日:1929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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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台湾《民法典》第8条至第11条 | 立法理由

文章作者:Socratic"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 17:50:40

最后更新:2021年03月18日 - 21: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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