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立法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一條理由謂凡關於民事,應先依法律所規定,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則依法理判斷之。法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應之處置,例如事親以孝及一切當然應遵守者皆是。法律中必規定其先後關係者,以凡屬民事,審判官不得藉口於法律無明文,將法律關係之爭議,拒絕不為判斷,故設本條以為補充民法之助。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立法理由
謹按我國幅員廖廓,禮尚殊俗,南朔東西,自為風氣,雖各地習慣之不同,而其適用習慣之範圍,要以不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庶幾存誠去偽,阜物通財,流弊悉除,功效斯著。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