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机爆炸?“我”的请求权基础何在? | 案例简报
摘要:作者在阅读《法律思维与案例研习》一书中请求权与抗辩、抗辩权一节中,发现王泽鉴先生采用对话体方式既颇有乐趣,又能展现“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思考。作者又听闻媒体报告“某男子购买品牌耳机后因其爆炸而受有损失”^1。故,作者依媒体报道内容虚设一案^2,并作成如下对话:
关键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撤销权;合同解除;精神损害赔偿
目录
一 案例
二 违约责任?
三 法条索引
四 参考文献
案例
2021年1月2日,十周岁的甲在乙商城看中某丁公司生产的耳机,遂表示购买该耳机一副,双方于1月15日在甲家中交付。同日,乙商城向甲之法定代理人丙去函表示要求其追认双方的买卖合同。1月15日,乙商城依约到甲家交付耳机,丙碍于情面接受耳机,未作其他表示。2月1日,甲佩戴耳机听歌过程中,耳机爆炸造成甲的耳机失聪。同日,乙商城得知此事后,向丙去函,表示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2月4日,甲(丙)^3将乙诉之法院,问甲(丙)有何请求权?
违约责任?
甲(丙):依第577条^4,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乙:依第145条第2款第3、4句,在您的法定代理人丙(以下略去“法定代理人”,简称为“丙”)未追认前,我已经撤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不存在,何来违约责任?
甲(丙):依第145条第2款第3句,善意相对人方享有撤销权,而你在订立合同之日特意去函请求丙追认,可见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事。所以,您不是善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乙:依第145条第2款第1、2句,我去函请求丙追认买卖合同,丙在三十日内(2月1日前)未作表示,应当视为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不生效力,何来违约责任?
甲(丙):1月15日,您依约到我家交付耳机,丙接受耳机,应当认为丙是以默示方式追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已生效。
乙:依第626条第1句,请您支付约定的价金。
甲(丙):依第566条第1款前段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我已通知您解除合同,价金义务自然终止。
乙:依第565条第1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应当通知对方。我在诉讼之前未收到您的解除通知,何来合同解除?
甲(丙):依第565条第2款,我是采用诉讼方式解除合同,该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您时解除。
乙: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符合第563条的规定。你我之间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规定,您不享有解除权,不能解除合同。
甲(丙):依第563条第1款第4项及第610条前句的规定,您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我享有解除权。
乙:依第566条第1款后段,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我有权请求您恢复原状,返还耳机并赔偿损失。
甲(丙):依第610条后句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解除合同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您承担,我不负返还义务,不负赔偿义务。
乙:既然合同已经解除,那么买卖合同不复存在,何来违约责任?
甲(丙):依第566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有权依民法第577条,请求您承担违约承担。
乙:依584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仅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履行利益在内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我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甲(丙):依第996条的规定,我请求你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我有权依民法第577条,请求您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5
法条索引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