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代理 | 民法概念

释义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将代理权转授权给第三人的代理,第三人享有次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可将代理权转授权给第三人;意定代理人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转授权,未经本人同意而转授权的,第三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 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立法例

日本民法^1

第104条(任意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

受委托的代理人,非经本人许诺或有不得已事由,不得选人复代理人。

第105条(已选任复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①代理人依照前条选任复代理人后,对本人就其选任及监督负有责任。

②代理人依本人指明选任复代理人时,不负前项责任。但代理人已知复代理人不胜任或不诚实而怠于向本人通知或将其解任时,不在此限。

第106条(法定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

法定代理人可由其自己负责选任复代理人。对此,在有不得已事由时,仅负前条第一项的责任。

第107条(复代理人的权限等)

①复代理人就其权限内对行为代表本人。

②复代理人对本人及第三人享有并负担与代理人同一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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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复代理 | 民法概念

文章作者:Socratic"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 22:06:07

最后更新:2020年12月26日 - 19: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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