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 | 民法概念

释义

  决议,是数方同时作出多项意思表示,并根据多数决原则决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决议一经通过,作出与决议内容不同的表意人亦受决议约束。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立法例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 32 Mitgliederversammlung; Beschlussfassung[社员大会;决议的作出]

  (1) Die Angelegenheiten des Vereins werden, soweit sie nicht von dem Vorstand oder einem anderen Vereinsorgan zu besorgen sind, durch Beschlussfassung in einer Versammlung der Mitglieder geordnet. Zur Gültigkeit des Beschlusses ist erforderlich, dass der Gegenstand bei der Berufung bezeichnet wird. Bei der Beschlussfassung entscheidet die Mehrheit der abgegebenen Stimmen.[以社团事务不能由董事会或其他社团机关处理为限,其以社员大会中的决议的作出加以处理。为使决议有效,必须在召开社员大会时述明议题。在决议被作出时,由所投的票的多数决定。]

  (2) Auch ohne Versammlung der Mitglieder ist ein Beschluss gültig, wenn alle Mitglieder ihre Zustimmung zu dem Beschluss schriftlich erklären.[全体社员以书面表示他们对决议的同意的,即使没有社员大会,决议亦为有效。]

Swiss Obligations Code

Art. 703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or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the general meeting passes resolutions and conducts elections by an absolute majority of the voting rights represented.「除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有权通过代表绝大多数的投票权作出决议和进行选举。」

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平成十八年法律第四十八号)

第四十八条(議決権の数)

  社員は、各一個の議決権を有する。ただし、定款で別段の定めをすることを妨げない。「每位社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前項ただし書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社員総会において決議をする事項の全部につき社員が議決権を行使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旨の定款の定めは、その効力を有しない。

第四十九条(社員総会の決議)

  社員総会の決議は、定款に別段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き、総社員の議決権の過半数を有する社員が出席し、出席した当該社員の議決権の過半数をもって行う。[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社员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出席会议和参加会议的社员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前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次に掲げる社員総会の決議は、総社員の半数以上であって、総社員の議決権の三分の二(これを上回る割合を定款で定めた場合にあっては、その割合)以上に当たる多数をもって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 第三十条第一項の社員総会
  二 第七十条第一項の社員総会(監事を解任する場合に限る。)
  三 第百十三条第一項の社員総会
  四 第百四十六条の社員総会
  五 第百四十七条の社員総会
  六 第百四十八条第三号及び第百五十条の社員総会
  七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項及び第二百五十七条の社員総会
  3理事会設置一般社団法人においては、社員総会は、第三十八条第一項第二号に掲げる事項以外の事項については、決議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ただし、第五十五条第一項若しくは第二項に規定する者の選任又は第百九条第二項の会計監査人の出席を求めることについて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台湾地区民法

第 53 條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台湾地区公司法

第 174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澳门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之會議召集及運作)

  一、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之會議分別由其主席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二、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一百四十九條(法人機關據位人之義務及責任)

  一、法人機關據位人對法人之義務由其章程訂定;章程無訂定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有關委任之規定。

  二、法人機關據位人在違反法定或章程所定義務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法人造成損害者,須向法人負責,但能證明其無過錯者除外;對於社團,如有關作為或不作為係以社員之決議為基礎,即使該決議為可撤銷者,或如有關作為或不作為所根據之決議係按社員之建議而作出,則機關之據位人無須向社團負責。

  三、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之據位人,在其出席之會議中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並須對決議所引致之損失負責,但曾表示反對或出現上款所指之任一免責原因者除外。

澳门商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條(多數)

  一、未能以法律或章程所要求之票數通過之決議,在任何情況下均視為未作出。

  二、根據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因障礙不能投票之股東之票數,在確定法律或章程所要求之多數時不予計算。

  三、票數之分配、股東會開會之法定人數及決議按事項所需之多數,均須遵守法律為每一類公司所定之規則。

第二百二十八條(無效的決議)

  一、下列之股東決議無效:

  a)在未經召集之股東會上所作出者;但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之情況除外;

  b)在任一股東並無根據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書面方式行使其投票權,又或未按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召集全體股東行使書面表決的權利的情況下,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決議;

  c)違背善良風俗者;

  d)涉及事項因法律之規定或性質無需股東議決,或不載於工作程序者;

  e)違反主要或專門為保護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之有關法律規定者。

  二、為上款a項之效力,召集通告如未經有權限之人簽署,或無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工作程序,股東會視為未召集。

  三、任何人不得自某項決議登記之日起五年後,對決議之無效提出爭辯;如決議構成可處罰之犯罪事實而法律規定較長時效期間者,檢察院得提出爭辯。

  四、按第一款a項及b項的規定屬無效的決議,可由另一決議替代,而新決議可被賦予追溯效力,但第三人的權利須獲保障。

第二百二十九條(可撤銷之決議)

  一、下列之股東決議可撤銷:

  a)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但不足以導致上條第一款或公司章程規定所指之無效者;

  b)在表決前無應股東之要求提供其按法律或章程規定有權索取之有關資料者;

  c)在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存有異於上條第二款所指任一不當情事之情況下作出者。

  二、即使股東會或其他股東聲明或曾聲明拒絕資料之提供不影響決議之作出,仍得以上款b項之規定為依據撤銷決議。

  三、在法定期間內被聲請撤銷之可撤銷之決議如被股東以另一決議確認,則其可撤銷性即告終止;但對撤銷有利害關係之股東,仍得令撤銷之訴繼續進行,以撤銷有關決議在確認決議前之期間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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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Socratic"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 - 19:51:46

最后更新:2021年04月10日 - 21: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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